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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记分评价工作质量层级指导的通知
闽建办建[2016]1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园林局、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记分评价工作质量,促进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公平公正地开展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记分评价,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和《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经研究,决定委托省质安总站开展2016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记分评价工作质量层级指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层级指导范围
从2016年第二季度开始,每个季度对前一季度“工程项目监管记分评价平均记分值(设区市监管评价记分总和/该设区市项目总数)”全省排序最后2名的2个设区市及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层级指导,设区市及每个县(市、区)监督机构各随机抽取1个正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工程项目进行监管记分评价指导。
二、指导方式及内容
(一)层级指导工作依据《监管办法》附表相关内容,由层级指导组对项目进行监管记分评价现场指导。
(二)层级指导组在层级指导过程中发现实体和行为问题的,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向项目监督机构发出督促记分告知单和督促责令改正通知单;被指导的项目监督机构应按照层级指导组发出的督促记分告知单和督促责令改正通知单,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向责任单位发出记分告知单和责令改正通知单,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监管记分。
三、处理办法
(一)被指导监督机构已评价工程项目的监管评价内容与层级指导组评价内容基本相同,但记分分值相差较大或监管记分评价工作质量较差的,由省质安总站发文予以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省质安总站报请省住建厅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二)在层级指导过程中发现监督人员未按《监管办法》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的,视为考核不合格,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予以降低监督级别或撤销监督人员资格并收回《监督人员考核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每个季度工作质量层级指导具体安排由省质安总站另行发文通知。
(二)各设区市建设局应参照省厅做法,每个季度对辖区内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工作质量层级指导。
(三)项目所在地的监督机构应做好配合工作,派出相关人员协助省级层级指导组进行原材料、混凝土构件尺寸(板厚)和混凝土构件强度回弹抽测等工作,并及时通知被检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到位。
(四)层级指导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减少陪同人员,安排从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3月11日
关于开展2016年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记分评价工作质量层级指导的通知